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2號
債 權 人 林勝義即勝義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林勝義即勝義土木包工業因與債務人詮程營造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勝義即勝義土木包工業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詮程營造有限公司」抑或為「詮程營造
工程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其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甲○○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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