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79號
CHDV,98,司促,879,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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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債 權 人 欣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欣山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俋木芸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欣山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東俋木芸有限公司」抑或為「東俋木藝
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其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
○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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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