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債 權 人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
2.依台端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所示,其中新臺幣叁佰叁拾貳
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係屬債權人與第三人尚威電子有限公司間
之債權債務關係,請具狀釋明得向債務人甲○○請求清償之法
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該相關文件,請具
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3.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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