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被繼承人王田村之除戶戶籍謄本一件及其繼承系統表,
並請提出限定繼承人乙○○○、甲○○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2.依台端所提出之家事法庭函影本所示,債務人乙○○○、甲○
○已聲請限定繼承,請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繕本5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