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18號
CHDV,98,司促,618,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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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被繼承人王田村之除戶戶籍謄本一件及其繼承系統表,
 並請提出限定繼承人乙○○○、甲○○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2.依台端所提出之家事法庭函影本所示,債務人乙○○○、甲○
 ○已聲請限定繼承,請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繕本5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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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