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債 權 人 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5樓
債 務 人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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