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2號
CHDV,98,司促,322,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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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債 權 人 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5樓
債 務 人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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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