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彰化地方
法院)
2.依台端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所示,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乙○
○聲請支付命令之法律依據係基於車禍案件之損害賠償,請釋
明得向債務人祝金企業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或
提出相關文件。
3.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請提出債務人祝金企業
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丙○○之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4.請提出彰化縣線西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內容影本一件,以供
本院審核。
5.債權人甲○○若需以吳姚記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一件。
6.請提出聲請狀繕本5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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