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
債 權 人 良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良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其債務人賀誠五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
人?另聲請狀所載之”乙○○”究為債務人抑或為債務人賀
誠五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賀誠五金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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