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債 權 人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