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被 告 天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64,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70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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