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89號
CHDV,97,訴,289,2009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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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吉承冷凍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久信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0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59,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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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承冷凍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信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