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
26,752元,應徵裁判費193,9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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