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
000元,應徵裁判費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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