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45號
TYDM,91,交聲,45,200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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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五號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
園監理站所為之處分(桃監裁五字第五二─D九B一三三五二二號)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汽車號牌每車兩面,其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 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 號碼KE─0二九六號自小貨車,借予無駕駛執照之王沐照駕駛,於民國九十年 五月十四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王沐照駕駛上述自小貨車,途經桃園縣觀音鄉○○ 路時,為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員警攔檢舉發,填摯桃園縣警察局八九桃警局交字 第D九B一三三五二二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王沐照無 照駕駛部分填製交字第D九A八0七四四五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當場舉發),異議人未依應到期日到案,嗣經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 理站以桃監裁五字第五二─D九B一三三五二二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 幣(下同)七千二百元,並吊銷牌照。受處分人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並未將車 借予王沐照使用,亦不認識王沐照,且身分證統一編號為J0000000О五 號,並非Z000000000號,應屬車籍被冒用云云。二、按汽車號牌每車兩面,其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 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違反 上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後段之規 定,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折合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 七千二百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行駛,牌照吊銷。查異議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原為J0000000О五號,因與第三人鄧瑞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於八 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經戶政機關更改為Z000000000號,此有法務部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統號更改紀錄資料、個人基本資料表各一紙附卷可稽,且經本院 當庭核對異議人之身分證,其身分證統一編號亦為Z000000000號無訛 。次查異議人所有之車號KE─0二九六號自小貨車,借予無駕駛執照之王沐照 駕駛,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王沐照駕駛上述自小貨車,途經桃 園縣觀音鄉○○路時,為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員警攔檢舉發之事實,有桃園縣警 察局八九桃警局交字第D九B一三三五二二號、D九A八0七四四五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附卷可稽。而證人即警員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駕駛人王沐照有出示其身分證及異議人之行照正本,異議人之車輛是藍色自小貨 車,雖然沒有掛車牌,但是車門上有噴車號,經當場查詢有無失竊紀錄,並核對 引擎號碼無誤後才告發等語。又證人王沐照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是甲○○先 生的車,他在我那裡工作,我要跟他借車,給他五千元。」、「(為何沒有掛車 牌?)因為車要噴漆,所以將車牌先拆下,後來我太太叫我去工地載樓梯,就開



車去,途中被警察攔下。後來車就歸還給他先生,他先生在做板模,我有告訴他 車被開罰單。」、「(甲○○的先生何姓名?)是許金景(當庭指認)。」、「 (許金景住何處?)新坡村新生路。」、「(你將車牌取下後放在何處?)放在 保養廠。」、「(車是借來的,為何要去噴漆?)因為我駕駛時不小心擦撞到了 。」、「(你在何處噴漆?)只有小擦傷,我自己噴的。」、「我有跟異議人說 過車有被開罰單,也有說罰單要幫他付。」等語,異議人自承該自小貨車並未遺 失,異議人若未將車輛借予王沐照駕駛,王沐照何以可出示異議人之行照予證人 製發告發單?及知道異議人之夫許金景從事板模工作?而依上開執勤警員取締違 規情況,亦無誤判之理。是異議人違規之事實,應堪認定。本件原裁決機關援引 首開規定,並參酌異議人不依通知期日到案,裁處罰鍰七千二百元,並吊銷牌照 ,核無不合。異議人猶飾詞狡辯,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其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曾 正 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文 巧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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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