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叁拾壹台(含IC板叁拾壹塊
)及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
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之犯意,未向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
事業登記,自民國97年9 月20日起,在屏東縣屏東市○○路
商場編號86、87之攤位,擺放如附表所示各種電子遊戲機具
共31台,供不特定人投幣打玩。嗣於97年10月1 日晚上8 時
30分許,適有吳源福正在該處打玩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
具「格鬥」時,為警臨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各種電子
遊戲機具共31台(含IC板31塊)及遊戲機內之現金新台幣(
下同)100 元。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吳源福警詢中之指述。
(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查獲照片4 幀。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31台(含IC板31塊)及機
具內之現金100 元。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處罰。被告
自97年9 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1 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所經
營之攤位內持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係基於同一之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之犯意所為之營業性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為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違法擺放電子遊戲機具營利,且擺放之機具達31
台,數量不少,惟念及其擺放期間不長,獲利非鉅,及犯罪
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次偵審教訓,當能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電子遊戲機具及機具內之現金100 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白,爰分別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 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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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電子遊戲機具名稱 │數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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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雷電電玩 │3台 │含IC板3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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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飛龍在天 │2台 │含IC板2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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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棒球 │1台 │含IC皮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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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魔術方塊 │2台 │含IC板2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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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格鬥 │4台 │含IC板4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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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跳舞機 │2台 │含IC板2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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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風雲再起 │1台 │含IC板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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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四川麻將 │1台 │含IC板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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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彈珠台 │7台 │含IC板7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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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賽車(雙人座) │4台 │含IC板4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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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坦克 │1台 │含IC板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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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爆破 │2台 │含IC板2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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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雪球 │1台 │含IC板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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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31台│IC板3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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