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77,341元,應繳裁判費46,3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3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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