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1號
ILDV,98,補,11,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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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佳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3,7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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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