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嶸達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嶸達貨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917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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