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號
ILDV,98,司促,12,2009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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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5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之姓名「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凃志信」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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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