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44號
ILDV,97,消債更,144,200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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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民國(下同)97年5月初以 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合作金庫)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雙方以聲請人「 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程序行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依卷附聲請人之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清單及97年 5月薪資單所示,本件聲請人96年度之平均月薪約為74,393 元,97年5月份薪資則為59,859元,如扣除由合作金庫所提 出之還款條件(見卷附聲請人97年10月30日之陳報狀)即以 每月還款22,000元之款項後,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7 年 度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為評估標準, 聲請人本人加計扶養其配偶(以全額計)之生活費19,658元 後,尚有相當餘額可供利用,足認聲請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次查,本件亦曾調閱聲請人各家銀行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始發現於95年至97年初有多筆至年年小館友源自助式 視聽伴唱、宜大租車金樽餐廳有限公司等場所數千元至上 萬元之消費紀錄可知,聲請人應是自有相當之能力支應原協 商之內容才是。故本件聲請人更生之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另聲請人就本案聲請保全處分部 分,因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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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樽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