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8年度,5號
ILDM,98,交附民,5,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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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陳憲文
  通 譯 陳其明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丙○○   到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被   告 丁○○   到
  調解 委員 簡華揚委員 到
  調解 委員 陳本川委員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正。給付方法:
  扣除被告之前已經給付原告伍仟元外,餘款壹萬元當庭給付
  予原告收訖無誤。
二、被告當庭向原告及法定代理人道歉。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書記官  陳憲文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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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