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陳憲文
通 譯 陳其明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丙○○ 到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被 告 丁○○ 到
調解 委員 簡華揚委員 到
調解 委員 陳本川委員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正。給付方法:
扣除被告之前已經給付原告伍仟元外,餘款壹萬元當庭給付
予原告收訖無誤。
二、被告當庭向原告及法定代理人道歉。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書記官 陳憲文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