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6號
SLDV,98,訴,16,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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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家博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力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承攬之法律關係而涉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合 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合約書之承攬條款第7 點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三、至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 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之規定,具狀向本院 提出異議,因非於言詞辯論時,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 體上之陳述,自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 同,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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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博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