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泰木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約定書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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