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202號
TYDM,90,訴,1202,2002061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О二號
  聲 請 人 辛○○
  被   告 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二一0號三樓
  兼 代 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焜梁律師
  被   告 乙○○
     (原名林求足)
  被   告 癸○○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壬○○
  右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
  被   告 己○○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挖土機壹部由聲請人辛○○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理 由
本件聲請辛○○人因被告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桃園縣環境保護局將聲請人辛○○所有附表所示之挖土機一部予以扣押,暫由觀音鄉公所清潔隊保管,茲本件已由保管單位觀音鄉公所清潔隊詳載扣案挖土機之廠牌型式編號並拍照存證,且經本院審核聲請人辛○○提出之進口報單、汽車買賣合約書(皆影本)等資料,與調取付款支票資料,並據證人即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子○○到庭陳述明確,堪認前開查扣之附表所示之挖土機應屬聲請人辛○○所有,且參酌本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起訴尚未審結,扣案之附表所示之挖土機若長期未使用,恐有損壞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待案件之終結,暫將附表所示之挖土機發還聲請人辛○○,並負保管之責,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婷立
附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廠牌 規格及型式 車體號碼
KOBELCO SK-300 S/N NO.
LC-03467




1/1頁


參考資料
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