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乙○○
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慕郊
上列原告等因請求確認同意書不成立事件,原告雖主張係確認證
書真偽而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本件原告等
係以於民國74年10月所簽立之系爭「同意書」自始無效,而主張
該同意書所載法律關係不成立,並非爭執該「同意書」真偽,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等主張「同意書」之法律關係不成立
時所得利益為據,則原告等陳明以先前曾主張系爭「同意書」無
效而訴請被告之被繼承人陳詩勤返還不當得利(本院91年度訴字
第632 號)價額為據(本院97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即為
可採,則依原告等於91年度訴字第632 號所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1,928,155 元,應繳裁判費20,107元,扣除先前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7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