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4號
債 務 人 甲○○
樓之一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 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一、說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膳食衣著及日常生活用品費新臺幣 (下同)5,000 元、房租及水電瓦斯費8,000 元、交通費2, 000 元、醫療稅賦2,000 元之計算明細,並提出相關給付單 據影本。
二、說明債務人通勤之交通工具為何、住家與上班處所之距離若 干,如有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
三、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 自民國97年1 月迄今之每月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醫療費 、交通費(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 資支出之證明)、水、電、瓦斯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及說明與共同生活居住之 親屬如何分擔上述費用。
四、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兄弟)之其現職工作內容
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五、提出債務人自95年1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 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六、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 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 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 明文件。
七、說明債務人於97年1 月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 額做何處置?又債務人如何能自95年11月協商成立時起,按 期繳納每月4 萬7,161 元之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 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 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八、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之重點提示,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 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表格(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 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