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3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 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 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 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一、提出債務人之配偶周建宏及應受扶養人周冠廷、周庭如、周 冠辰、周庭羽之民國95、96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清單。
二、提出債務人、其配偶周建宏及上開4 位應受扶養人之自95年 8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提出文冠數學幼兒學園之最新登記資料,並說明債務人自何 時起為該幼兒園之負責人。
四、提出聲請前5 年內文冠數學幼兒學園之平均每月營業額在新 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報稅資 料)。
五、請以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詳列自95年8 月迄今,文冠數學
幼兒學園之每月各項收入及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收 據、現金流量表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六、說明債務人於95年間向國泰銀行申請協商,當時之工作狀況 及收入為何?債務人於何時毀諾?毀諾前之還款來源為何? 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又債務人 如何能自95年8 月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2 萬 0,727 元之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 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 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七、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 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 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