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債 務 人 甲○
之3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 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蘇意絜
附表:
(一)債務人之民國95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二)債務人及其配偶、應受扶養人莊振毓、莊舒茵、莊秉諺之 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陳明應受扶養人莊振毓、莊舒茵、莊秉諺是否申請助學貸 款,如是,請一併提出該助學貸款契約。並陳明上開3 位 應受扶養人既均已成年,何以仍需債務人扶養。(四)關於聲請狀之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欄記載「業績獎金退 佣金每月50,000元」部分,陳明係其計算式及計算依據。(五)陳明聲請狀之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欄記載「房租每月17, 000元」部分何以與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不 符,並最新租賃契約影本(97年8月起迄今),及釋明所 租賃房屋坪數範圍、每月水、電、瓦斯費用各為若干、由
何人負擔、與出租人聯絡方式與地址。
(六)債務人每月交通費〔如有汽(機)車支出,須含牌照稅、 燃料稅、保養、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 約多少〕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職業必要支出每月5,000 元、家庭生活必要支出每月12, 000 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95年4 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 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 年何月何日起未能清償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書。
(九)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聲請前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