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9572號
SLDV,97,促,29572,2009012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9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華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 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97年12月11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 年1 月7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1/1頁


參考資料
立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