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102號
SLDV,96,訴,1102,200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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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原   告 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林傳源律師
被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林金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1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15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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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