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13號原 告 周進福即祭祀公業周同立記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複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被 告 丑○○ 卯○○ 寅○○ 號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周建才律師被 告 午○○ 丁○○ 未○○ 辰○○ 壬○○ 巳○○ 丙○○ 庚○○ 己○○ 戊○○ 甲○○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C○○被 告 申○○ 子○○(周太平之繼 癸○○(周太平之繼 亥○○(周太平之繼 天○○(周太平之繼 地○○(周太平之繼 戌○○(周太平之繼 酉○○○(周王數之 辛○○(周王數之繼 簡文珠原名A○○( B○○(周王數、宇 黃○○宇○○之繼 宙○○宇○○之繼 玄○○宇○○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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