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913號
SLDV,93,訴,913,200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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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周進福即祭祀公業周同立記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複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被   告 丑○○
      卯○○
      寅○○
            號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午○○
      丁○○
      未○○
      辰○○
       壬○○
      巳○○
      丙○○
      庚○○
      己○○
      戊○○
      甲○○
      乙○○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C○○
被   告 申○○
      子○○(周太平之繼
      癸○○(周太平之繼
      亥○○(周太平之繼
      天○○(周太平之繼
      地○○(周太平之繼
      戌○○(周太平之繼
      酉○○○(周王數之
      辛○○(周王數之繼
      簡文珠原名A○○(
      B○○(周王數、宇
      黃○○宇○○之繼
      宙○○宇○○之繼
      玄○○宇○○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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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