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佳偉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住 同上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 號就本院97年審交易字128
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6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二樓調解室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雷雯華
書 記 官 陳如玲
通 譯 黃王雅寬
調解委員 劉邦棟、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丙○○
相對人乙○○
相對人佳偉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乙○○與佳偉菸酒有限公司同意賠償聲請人
丙○○新台幣拾貳萬元,聲請人丙○○應該提供請
領保險費有關證明及收據,不得任意推拖。
(二)、賠償金額於98年1 月9 日匯款至聲請人丙○○指定
之銀行帳戶。
(三)、聲請人丙○○於收到賠償金額後撤回對相對人乙○
○之過失傷害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如玲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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