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98年度,3號
SLDM,98,審附民移調,3,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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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佳偉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住 同上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  號就本院97年審交易字128
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6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二樓調解室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雷雯華
  書 記 官 陳如玲
  通  譯 黃王雅寬
  調解委員 劉邦棟、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丙○○
  相對人乙○○
  相對人佳偉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乙○○佳偉菸酒有限公司同意賠償聲請人
      丙○○新台幣拾貳萬元,聲請人丙○○應該提供請
      領保險費有關證明及收據,不得任意推拖。
  (二)、賠償金額於98年1 月9 日匯款至聲請人丙○○指定
      之銀行帳戶。
  (三)、聲請人丙○○於收到賠償金額後撤回對相對人乙○
      ○之過失傷害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如玲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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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偉菸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