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唐昱豪
相 對 人 觀點傳播製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刁偉豪
人
相 對 人 蔡可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九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 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 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 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 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 7期登錄債券,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7796號提存事件提存 ,嗣經變換提存物,而以鈞院105年度存字第13926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就同一債權已於另案足額受償,假 扣押執行程序已撤銷,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 聲請鈞院定20日期間命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 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 撤銷執行命令通知、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函及本院已通 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066號、105年度 存字第13926號(含104年度存字第7796號、105年度取字第 3222號)、104年度司執全字第801號及105年度司聲字第472 號事件卷宗,假扣押債權業已足額受償,假扣押執行標的部 分經調卷執行完畢,其餘部分業已撤銷執行程序,按諸上開
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 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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