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七年度偵字第九0六四、九0六五、九0六六號),本院士林簡
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七六號)
,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仿冒「VIAGRA」商標之威而剛壹瓶(含有偽藥貳拾捌顆)及「犀利士CIALIS」商標之犀利士伍盒(每盒含有偽藥貳拾顆,共壹佰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二九一號一樓玩家情 趣用品店之負責人,明知VIAGRA(威而鋼)、CIALIS(犀利 士)藥品,分別係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與美商禮來ICOS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禮來公司)生產 製造及經銷之藥品,其中「VIAGRA(俗稱威而鋼)」、「CI ALIS」與「犀利士」商標圖樣,係輝瑞公司與禮來公司,分 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 定使用於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之藥品,現均於商標權專用期 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之註冊商標,又明知店內所陳列之「威而鋼」與「犀利士 」藥品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不得販售,詎甲○○ 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偽藥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七年二 月間,於店內陳列每瓶二十八顆裝之威而鋼與每盒二十顆裝 之犀利士之偽藥,欲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七年二月十 五日,為警於上開店內,搜索查獲威而鋼一瓶及犀利士五盒 ,而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告發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騰遠律 師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二張、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之扣押物品清單、告訴人出具之鑑定函二份及商標 註冊證二份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及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販賣偽藥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販賣偽藥 之時間,所為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而該來歷、成分均不 明之偽藥為消費者服用後,造成之風險難以預估,且被告侵 害他人商標,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 及犯罪後供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扣案之仿冒「VIAGRA」商標之威而剛一瓶(含有偽藥二十八 顆)及「犀利士CIALIS」商標之犀力士五盒(每盒含有偽藥 二十顆,共一百顆),均係仿冒輝瑞公司「VIAGRA」及禮來 公司「犀利士CIALIS」商標權人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 上開扣案之威而剛偽藥二十八顆及犀利士偽藥一百顆,經鑑 定均確定為偽藥,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本應由主管之 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之,惟本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 該等物品同時亦屬仿冒輝瑞公司及禮來公司等商標專用權人 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雖與被告論罪主刑之藥事法有割裂適用之 虞,然縱回歸刑法總則,又因本案既有商標法之特別規定, 屬刑法第十一條但書之情況,自不得再行援用刑法總則違禁 物之一般沒收規定,仍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諭知沒 收,併此敘明。至扣案之夾鍊袋十六個,與被告本案犯行無 涉,復非違禁物,自無從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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