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4號
SCDV,91,重訴,34,200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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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被告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寶開發企業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三十一日邀其餘被告名佳育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為共同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千八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 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被告啟寶開發企業公司應按期於每月 二十日繳納利息一次,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並機動調整之,若未依 約繳付利息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所積欠款項,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啟寶開發企業公司僅繳息至九十年二月 二十日止,且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清償期屆至,亦未依約清償本金,計其積欠 本金六千八百五十萬元,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仍置之 不理,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催告書等件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被告啟寶開發企業公司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六千八百五



十萬元,未按期清償本息,尚欠六千八百五十萬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之事實 ,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催告書等件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均 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二、原告本於借貸關係及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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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佳育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