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47號
CYDV,98,補,47,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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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聯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31,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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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