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聯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31,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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