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晶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鎮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儀科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按美金計算之金額,依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日之
中央銀行牌告美元匯率美金一元兌換新台幣三四.三八三元計算,折合新
台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壹角,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玖拾
伍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
貳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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