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347號
SCDV,91,聲,347,200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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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 請 人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仁
  送達代收人 石宗立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光陽
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券壹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券肆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券肆張,合計新台幣玖佰肆拾萬元,准以同額之高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此項規定於其他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六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七六號假扣押裁定 ,曾提供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合計新台幣玖佰肆拾萬元為擔保,並 以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八○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聲 字第五一九號裁定准予變換為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 券壹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券肆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券肆張,合計新台幣 玖佰肆拾萬元,並經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 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 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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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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