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k○○ 庚○○ 甲戊○ 子○○ 寅○ D○○ F○○ l○○ 申○○ M○○ a○○○ 巳○○ N○○ d○○ L○○ r○○ 劉改良 宇○○ 戌○ 酉○○ 辰○○ A○○ 戊○○ 卯○○ 玄○○ 癸○○ i○○ 壬○○ 宙○○ K○○ 午○○ 林峻億 w○○ T○○ u○○ 甲甲○ 丑○○ z○○ 黃○○ 未○○ 甲○○ B○○ C○○ O○○ h○○○ I○○○ G○○ S○○ Q○○ f○○ J○○ E○○ s○○ R○○ b○○○ t○○ 亥○○ n○○ 甲丁○ 天○○ j○○ c○○ H○○ g○○ 辛○○ 己○○ 地○○ o○○ 丁○○ y○○ W○○ 甲己○ p○○ 丙○○ 甲乙○ 甲丙○ m○○ Y○○ V○○ x○ P○○ e○○ X○○ U○○ q○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被 告 Z○○ v○○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二一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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