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7年度,2號
CYDM,97,重附民,2,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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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k○○
      庚○○
      甲戊○
      子○○
      寅○
      D○○
      F○○
      l○○
      申○○
      M○○
      a○○○
      巳○○
      N○○
      d○○
      L○○
      r○○
      劉改良
      宇○○
      戌○
      酉○○
      辰○○
       A○○
      戊○○
      卯○○
      玄○○
      癸○○
      i○○
      壬○○
      宙○○
      K○○
      午○○
      林峻億
      w○○
      T○○
      u○○
      甲甲○
      丑○○
      z○○
      黃○○
      未○○
      甲○○
      B○○
      C○○
      O○○
      h○○○
      I○○○
      G○○
      S○○
      Q○○
      f○○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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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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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亥○○
      n○○
      甲丁○
      天○○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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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g○○
      辛○○
       己○○
      地○○
      o○○
      丁○○
      y○○
      W○○
      甲己○
      p○○
      丙○○
      甲乙○
      甲丙○
      m○○
      Y○○
      V○○
      x○
      P○○
      e○○
      X○○
      U○○
      q○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Z○○
      v○○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二一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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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