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436號原 告 甲○○被 告 己○○即連波之 戊○○即連波之 丁○○即連慶輝 丙○○即連慶輝 乙○○即連慶輝 庚○○即連慶輝 辛○○即連慶輝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即連慶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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