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97年度,436號
TTEV,97,東小,436,200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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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4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己○○即連波之
       戊○○即連波之
       丁○○即連慶輝
       丙○○即連慶輝
       乙○○即連慶輝
       庚○○即連慶輝
       辛○○即連慶輝
兼上列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壬○○即連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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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