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818號
TPDV,106,司聲,818,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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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相 對 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英超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當選無效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39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33,670元。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33,6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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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