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8年度,2號
TPEV,98,北補,2,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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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號
原   告 國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國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叁拾貳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1,000元x12月÷10%=1,32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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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