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8年度,16號
TPEV,98,北補,16,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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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養麗多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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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養麗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