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乙○○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代 理 人 宋一心律師
相 對 人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瀚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瀚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 台北市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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