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救字,97年度,50號
TPEV,97,北簡救,50,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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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乙○○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代 理 人 宋一心律師
相 對 人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瀚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瀚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 台北市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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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