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更(一)字,97年度,1號
TPEV,97,北勞小更(一),1,2009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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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小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尚國際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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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