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何銘潭即家樂福企業社間
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22,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