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3號
TCEV,98,中補,3,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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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何銘潭即家樂福企業社
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22,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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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