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4864號
TCEV,97,中簡,4864,200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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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5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昌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原任職於昌邑開發集團內部之精英保險經紀 人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精英公司),並於民國 (下同)90 年3 月1日與精英公司簽訂「聯盟事業部業務代理行銷合約書」 ,原告得依該合約書約定向精英公司收取報酬 (即業務佣金 與續期佣金),且依合約第4章第3節第38條、第40條、第41 條及第43條約定,於事業部終止合約後,原告仍得繼續領取 續期佣金,且精英公司若結束營業,昌邑開發集團保證協助 當時有效合約之聯盟事業部及其繼受人繼續取得應得之權益 或移轉至指定之保險輔助人公司。嗣精英公司於92年5月15 日發函表示終止營利事業登記,並將原有之人事合約、業務 登錄及保險相關業務歸併被告公司處理,被告公司亦於92年 12月1日發函通知實施業務薪資轉帳,要求配合向合作金庫 銀行辦理開戶事宜,更於93年8月24日發函通知調整終止合 約事業部之業務營運處理費用事宜。詎被告公司自93年8月 份起即無故停止發放續期佣金,原告及其他保險從業人員多 次向被告公司交涉,被告公司僅於93年8月18日表示因公司 虧損,須辦理現金增資始能彌補資金缺口,復於93年10月22 日發函表示精英公司委託發放續期利潤聯盟事業部佣金,委 託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720 萬元,已於93年9月發放完畢 ,並結束受委託發放之責云云,令原告頗感意外,因原告與 被告公司多次聯繫過程,從未被告知精英公司就給付佣金設 有總額1720萬元之限制,且續期佣金係保險公司按年度支付 予被告公司,再由被告公司按比例發放予原告及其他保險從



業人員,被告顯然為規避繼續給付續期佣金而為總額1720萬 元之藉口,原告無法接受,屢次向被告公司反應,均未獲置 理,為此依民法第305條規定及精英公司聯盟事業部業務代 理行銷合約等規定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 ,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精英公司聯盟事業部業務代 理行銷合約書、精英公司92年5月15日函、被告公司92年12 月1日、93年8月24日、93年10月22日函及佣金明細表等影本 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雖就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 命令具狀聲明異議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該項 債務究有如何之糾葛,被告並未進一步說明,且先後2次於 97年12月17日及98年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均經合法通知拒不 到庭陳述,被告顯然怠於就主張有利於己事實盡其舉證責任 之義務,故被告所為上開抗辯,即無可採,是原告之主張應 堪認為真正。
四、按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 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民法第 3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上開精英公司及被 告公司之函文內容,可知精英公司結束營業後,相關人事合 約、業務登錄及保險相關業務均歸併被告公司處理,而被告 公司復多次發函通知原告等保險從業人員配合辦理業務薪資 轉帳及佣金發放方式等事宜,可見被告公司確已概括承受精 英公司與原告間之相關業務內容,並發生承擔精英公司對被 告所負權利義務之效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概括承受及與精 英公司業務代理行銷合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3811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0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 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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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