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騰達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瑺鴻企業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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