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7年度,3703號
TCEV,97,中小,3703,2009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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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703號
上 訴 人 慶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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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