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2號
原 告 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文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大清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082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7,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26,9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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