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3790號
PCEV,97,板簡,3790,200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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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90號
原   告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王雯萱律師
被   告 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為支付該貨款之支票債務之原因關係不 存在。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委託製造合約書第17條約定: 「本合約書如發生爭執,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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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